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来安县加快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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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来安县加快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6日       


    来安县加快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的

    政策扶持意见

     

    为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快全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滁政202024号)和《来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来招组办〔2018〕4号)精神,结合我县现代服务业培育发展特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来安县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和所在地纳税的独立核算、财务与管理体系健全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社会信用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主要扶持奖励批、零、住、餐商业及商业综合体、健康养老、休闲旅游、观光农业(以上产业均指自持物业部分,不含住宅、商品房配套项目)、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与设计、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扶持措施

    (一)发挥重点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对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现代物流业和现代商贸业重点项目(不包括商住房地产开发配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且自持1亿元以上的新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增用地的新上项目,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6%-12%的一次性扶持奖励。具体标准为:

    1.固定资产投资到位且自持1(含1亿元)-3亿元,给予其自持部分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到位且自持3(含3亿元)-6亿元,给予其自持部分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到位且自持6(含6亿元)-8亿元,给予其自持部分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到位且自持8(含8亿元)-10亿元,给予其自持部分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2%的扶持。

    5.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标准

    对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本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本条所指扶持,可在项目按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兑现

    (二)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对经省级、市级批准设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和省级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比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用于对服务聚集区、示范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内规上、限上重点企业的奖励。认定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用于对服务聚集区内规上、限上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效益提升

    1.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的税收贡献,确定企业贡献考核奖励标准,依据企业所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具体标准为:年税收300万以上且亩均税收5(含5万元)-10万元的,给予县级财政贡献额度30%的奖励年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县级财政贡献额度50%的奖励。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从竣工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算起,奖励期限3年。

    2.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征收后给予等额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物流类企业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缴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来县〔2019〕1号)执行。

    3.国际知名住餐企业入驻我县,在我县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0%给予奖励,金额最不超过30万元。

    4.酒店项目建成运营后,达到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标准的给予企业前三年县级财政贡献额度增值税和所得税100%奖励,后两年给予县级财政贡献额度50%的奖励。

    5.对年度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名的快递企业在来安建设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优秀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4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零售额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分别给予8000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4万元的奖励。

    4.当年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额同比增幅在20%(含20%)-30%、30%(含30%)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3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除房地产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服务业企业评选活动,对当年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商业批发企业,以及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根据实绩综合评比,每类位列全县前三名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企业主体培育

    1.对当年新增加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每新增1家限上商贸企业奖励主体培育单位4万元每新增1家限上个体工商户奖励主体培育单位2万元。

    2.对当年新增加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4万元每新增1家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主体培育单位4万元。

    3.当年完成申限5家以上(含5家)分别给予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各5万元奖励;10家以上(含10家),奖励各10万元;15家以上(含15家),奖励各15万元;依此类推,每增加5户,奖励金额同比例递增。当年完成申规5家以上(含5家),分别给予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各5万元奖励10家以上(含10家),奖励各10万元15家以上(含15家)的,奖励各15万元;依此类推,每增加5户,奖励金额同比例递增。

    (六)推动服务业品牌建设

    1.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滁州老字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新认定国家5A、4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

    3.利用来安县公共地域品牌开展销售,线上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对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市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给予分别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新增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并且发生实绩,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补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达10万美元、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我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且当年仓库货物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海外仓投资、租赁费用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八)支持特色餐饮提质升级

    加大对县域内特色餐饮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乡镇特色餐饮企业开展营业环境改造升级,原则上每年支持13家,新安镇负责推荐2家,其余每个乡镇各负责推荐1家,推荐对象必须是限上住餐企业,或者达到限上住餐企业标准且正在培育的住餐企业。对符合提质升级条件的企业,按投资改造金额3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发展夜市经济

    获得有全国影响力的夜市品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认定的高品质夜间消费街区,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认定的社区型夜间消费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县级认定的社区型夜间消费点,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扶持商贸企业发展

    对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到限额以上规模的法人企业,并且成功申报限上企业,追加3万元奖励达到限额以上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并且成功申报限上大个体,追加1.5万元奖励。

    (十一)实施惠民助商消费行动

    结合县域特色,发挥假日经济效应,每年推出不少于100万元消费券大派送活动,通过惠民助商方式,撬动消费市场,激发居民消费热情,提升消费经济活跃度。县商务局牵头,县市管局、属地乡镇配合,评选出当年的优秀商贸业经营者,在下年度消费劵发放活动中可将其经营门店纳入参与范围,以支持优秀商贸业做大做强。

    (十二)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

    统计作为提供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信息的重要工具,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广泛关注,统计数据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工作越来越繁重。为了充分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企业数据真实性,将统计人员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调至200元。

    、附则

    1.本政策意见内各项奖补资金由县财政落实。本政策意见与其他同类财政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指导意见所列出的各项优惠政策仅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不同要求,有针对性的给予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类别,并非是某个招商项目可全部享有。所给予的优惠政策需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税收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要求,与投资方具体洽谈,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3.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在来安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各单位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将所给的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收贡献、产业带动、环保责任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依法合规兑现政策。

    4.以上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调整适时进行调整本政策意见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发改委、县投资合作促进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来安县加快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扶持意见》(来政办秘〔201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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