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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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政策的针对性,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18〕4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科技研发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省预赛资格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对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市审核推荐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企业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获市级审核推荐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对企业获市重点研究开发专项项目立项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设立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给予5-10万元资金扶持。

    二、科技成果奖励政策

    第六条 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成果登记工作,对企业经县级科技部门初审并获省级认定的,每个成果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1000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县财政分别奖励企业200、100、50、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

    三、科技型企业培育政策

    第九条 对获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条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每认定一次,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含市财政补助部分)。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政策

    第十四条 对高校院所等在来安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奖励、补助或其它优惠政策的,按合作协议履行;未明确奖补扶持政策的,除上级奖补外,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补100、50、20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绩效考核奖补的,县财政按照考评层级奖补标准予以等额配套。(以上均由市县两级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万元。

    五、科技人才招引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并经市级“大院大所”合作认定备案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申报市大院大所合作专项项目中获项目立项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天使基金投资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第十九条 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依据《来安县科技联络员考核评比办法》,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每年评选若干名优秀科技联络员,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县级财政(先行)配套的政策项目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对省、市新增相关政策,本文件未明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创新型来安建设专项资金,由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划拨流程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18〕42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实施后,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来政秘[2020]59号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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