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提升行动方案(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7-2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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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提升行动方案

    财政局县发改委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力争做到办理环节最少、提供材料最少、办理时间最短。

     二、主要措施

    (一)着力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1.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充分运用“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优势,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下载、投标(响应)文件递交、开标、评标评审、中标通知书发放等环节“全程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2.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和便捷化的在线检索服务;积极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开通政府采购项目开标现场网上直播功能,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3.加强网上商城采购管理。依托“徽采商城”平台,扩大网上商城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严格执行“徽采商城”供应商管理办法,规范网上商城管理,提升“徽采商城·滁州”社会满意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二)着力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1.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坚决制止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外资企业区别对待。除小额零星采购,不允许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允许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1.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优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精简办理环节,提高办理时效。规范采购项目材料要求,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减负提效。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书等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人负责)

    3.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县发改委、采购人负责)

    4.及时办理质疑投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必须及时答复,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发生投诉事项的,监督管理部门须在收到投诉后最迟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办理。(县财政局、县发改委、采购人按职责分工负责)

    5.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应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政府采购后期管理

    1.加强采购结果管理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结果,切实缩短采购周期。中标结果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不予备案。(采购人、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采购需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拟订符合采购项目特点、要求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鼓励双方尽早签订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人、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采购项目交付管理。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供货、提供服务、交付工程,提请采购人验收;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鼓励采购人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除涉密项目外,验收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逾期未按合同履约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支持采购当事人依法维权。(采购人、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采购资金支付管理。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进行项目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并录入支付采购资金申请,最迟应在30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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