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期间,县城管局收到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销社以及各社会公益组织的回函,县应急管理局、县供销社无修改意见,对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社会公益组织的建议进行了充分考虑,并对建议涉及的条款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1、采纳的建议共2条,一是采纳了社会公益组织对于限制养犬数量的建议1条,即限制养犬区域内养犬数量达到两只及两只以上的,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同一栋楼中四户或四户以上居民的同意下饲养,并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二是采纳了县司法局的建议1条,即对文件中行政管理主体的名称进行规范统一。
2、未采纳的建议共8条,一是对县公安局提出的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及时自行处置或者请求公安部门处置。无主狂犬由主管部门先行处置,必要时商情公安部门处置。”考虑到滁州市以及定远县、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中对无主狂犬都由公安部门处置,故未予采纳。二是对社会公益组织提出的反对禁养中华田园犬、对于禁养犬和大型犬的建议、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对“狗公园”的建设等7条建议,考虑到关联性不强,故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