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依据《关于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59号),决定对全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安徽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元/月)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