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来安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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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机构:来安县公安局;咨询电话:0550-5608035

    一、政策制定背景:

    1.群众呼声高。因新安镇城区及农村区域全部禁放,近几年来,广大市民通过各种渠道提出希望对禁放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过年期间允许燃放,以增加节日氛围,表达新年良好祝愿。

    2.人大代表建议。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希望政府考虑群众意见,兼顾环保与传统习俗,对禁放规定进行调整,满足群众期盼。

    二、工作目标:

    新安镇和汊河镇的城市建成区内继续实施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新安镇的农村区域实施限制燃放,引导城区居民过年期间到允许燃放的区域安全燃放,既符合上级政府对城区禁放的要求,又满足百姓过年期间允许燃放的意愿。

    三、起草过程:

    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草拟规定,20231010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并于11月10日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公示。

    我局收到2条意见,均建议新安镇禁放区域内过年期间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可以燃放,因《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故未予采纳。

    1110日,通过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合法性审核1115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11月23日,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12月6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新安镇禁限放区域和限放时间:新安镇禁放区域:“来河—中央大道—建阳南路—创新路—环城西路—黎明路—白鹭大道—北环路”所合围区域内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禁放区域以外为限放区域,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二十四、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入其他乡镇限放区域:将《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来政〔2021〕53号)中规定的除新安镇和汊河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限放区域和时间纳入新规定中。

    (三)明确禁放区域内禁止零售烟花爆竹:依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按照禁放区内不得设置、禁放区外从严审核的原则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

    (四)增加有关行业场所经营者的义务:依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酒店、宾馆等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创新举措: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除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外,来安论坛也转载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广大网友各抒己见,工作人员耐心回复。

    二是正面宣传引导正式文件印发后,限放办将牵头各部门开展广泛宣传,防止个别媒体歪曲解读,百姓产生误解。

    三是通过小手拉大手,在全县中小学学生及家长中宣传新规定内容,争取广大家长理解支持禁

    四是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禁放,抵制非法销售、非法储存、违规燃放等违法行为,实现全民监督。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近期,县公安局将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尤其是禁放区域及周边的商铺开展清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市场秩序、实施源头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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