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县内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度,现将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和县内企业意见,期望公众和县内企业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时间:2023年4月6日-5月5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axkjj2021@163.com,或者通过此网址(https://www.laian.gov.cn/content/article/278370188)页面下方的留言框提交。
三、联系方式:0550-5629776
附件:1.《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2.《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3年4月4日
附件1
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科技项目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申报市创新创业大赛预赛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对获市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推荐的可申领5万元创新券,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不含县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企业,获市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10、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评审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立项资金扶持。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相关技术合同经县级科技部门备案的,每项合同给予企业0.1万元。鼓励企业加大同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成交额实际支付部分(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比例提升至15%,产学研合作项目获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补助比例提升至20%,鼓励企业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双一流高校院所合作,经“大院大所”合作认定备案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企业科技成果获省级认定的,每个科技成果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0.1万元,同一完成人年度内补助不超过0.5万元。
第八条 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转移转化,择优推荐申报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县级推荐的企业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推荐的企业可再申领5万元创新券。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围绕本县主导产业,服务县域相关领域企业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获县科技部门推荐的可申领0.1万元创新券。
第十三条 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科技服务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人员,每人每年给予0.1万元补助。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每年评选若干名优秀科技联络员,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技术经理人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四、科技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高校院所等在来安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奖励、补助或其它优惠政策的,按合作协议履行;未明确奖补扶持政策的,除上级奖补外,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补100、50、20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省、市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万元。对经我县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县域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时,购买经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创新、政策咨询、评估评价、技术交易、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服务,相关科技项目获批并经县科技部门核准后予以兑现创新券。
第十八条 对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县级财政(先行)配套的政策项目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对省、市新增相关政策,本文件未明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设立创新型来安建设专项资金,由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划拨流程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20〕59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实施后,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2
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
1、政策要求。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滁政〔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县科技局修改了《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2、上级部署。县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我局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全县各企业实际情况及需求,草拟出《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营造优质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科技创新服务。
二、起草思路:
我局已上报县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审阅,县领导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我局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全县各企业实际情况及需求,草拟出《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营造优质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科技创新服务。
三、主要内容:
1.科技项目扶持政策
对申报市创新创业大赛预赛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对获市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政策
相关技术合同经县级科技部门备案的,每项合同给予企业0.1万元。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成交额实际支付部分(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比例提升至15%,产学研合作项目获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补助比例提升至20%,鼓励企业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双一流高校院所合作,经“大院大所”合作认定备案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县级推荐的企业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推荐的企业可再申领5万元创新券。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新注册企业的股东)给予10万元奖励。
4、科技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对高校院所等在来安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奖励、补助或其它优惠政策的,按合作协议履行;未明确奖补扶持政策的,除上级奖补外,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补100、50、20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