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度,现将《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和县内企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众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时间:2023年4月6日-5月5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axkjj2021@163.com,或者通过此网址(https://www.laian.gov.cn/content/article/278370190)页面下方的留言框提交。
三、联系方式:0550-5629776
附件:1.《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2023年4月6日
附件1:
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滁政〔2022〕53号)等文件精神,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营造优质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来安县创新创业服务市场,强化创新创业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安县创新创业服务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来安县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使用证券替代资金购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活动成本的一种可兑现有价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备案申领、择优服务原则,实施标准化服务,发挥创新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在来安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来安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监管等工作;来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为在来安注册且获得县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及上市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券适用于为企业提供各类科技项目服务等。
第三章 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申领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需先行向县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县科技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县域实际定期发布科技服务机构备案通知,并对申请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及上市企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面向县域企业公布。
第八条 未通过县科技管理部门获得备案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县域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使用创新券兑现政府补助。
第四章 创新券申领和使用
第九条 县域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县科技部门提请申领创新券使用项目,县科技部门对申领企业以及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创新券自申领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创新券规定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一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请审核,县科技局审核确认完成相应科技项目工作后,定期统一兑现创新券补助,并收回相应的创新券。逾期未能按创新券规定内容完成科技项目的,创新券自动失效,且计入下一年度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审核。
第十一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中的政策奖补,政策奖补中部分资金使用创新券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申领的创新券由该公司按要求自行申请兑现补助。
第五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用于服务“三无企业”(无社保人员、无固定场所、无实际经营)及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创新券资金的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一经查实创新券管理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有权立即注销所涉创新券,将相关单位列入科技诚信失信名单,取消相关服务机构备案资格,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项目及资金奖补。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科技局负责对备案科技服务机构审核和创新券政策的制定、管理工作,在不突破预算总额内安排资金、监督、管理、兑现、追回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法规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滁政〔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县科技局草拟了《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
(二)现实有需要
进一步优化政策,为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营造优质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来安县创新创业服务市场,强化创新创业服务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思路
我局已上报县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审阅,县领导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我局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全县各企业实际情况及需求,草拟出《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营造优质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科技创新服务。
三、主要内容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县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创新券适用于为企业提供各类科技项目服务等。
第三章 创新券申领和使用
第七条 县域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县科技部门提请申领创新券使用项目,县科技部门对申领企业以及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发放创新券。
第八条 创新券自申领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创新券规定的科技项目完成后,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及县域企业一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请审核,县科技局审核确认完成相应科技项目工作后,定期统一兑现创新券补助,并收回相应的创新券。逾期未能按创新券规定内容完成科技项目的,创新券自动失效,且计入下一年度科技服务机构审核。